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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肿瘤医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新民初字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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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毅新,董事长。被告:牡丹江市肿瘤医院。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6.50元,由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温绍勋

书记员:刘海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