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安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街3号。法定代表人肖代凤,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国庆路43号206室。法定代表人李寿祥。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街4号新2号。负责人李兆枫。委托代理人谢薇,系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安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邦公司于200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邦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安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30元,本院减半收取2815元,由成都安邦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刘丽
书记员:王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