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建明。被告:成都武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津生。
案由: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武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成都武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因原告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岳平
书记员:孟玲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