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科教兴川促进会。住所地:成都市红照壁街25号。法定代表人雷章明,秘书长。被告成都天骏和维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谢燕,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政。委托代理人张伟。委托代理人江发云、吴莞,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科教兴川促进会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科教兴川促进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收取1525元,由四川省科教兴川促进会承担。
审判长:李成春审判员:李佳梅审判员:岳平
书记员:黎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