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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四川省科教兴川促进会与被告成都天骏和维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武侯民初字第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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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四川省科教兴川促进会。住所地:成都市红照壁街25号。法定代表人雷章明,秘书长。被告成都天骏和维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谢燕,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政。委托代理人张伟。委托代理人江发云、吴莞,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科教兴川促进会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科教兴川促进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收取1525元,由四川省科教兴川促进会承担。

审判长:李成春审判员:李佳梅审判员:岳平

书记员:黎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