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平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迹岭37号楼6层3号。法定代表人秦萍安,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志敏。被告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迹岭37号楼7层11号。法定代表人刘西京,总经理。被告碑林区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142号。法定代表人牛振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援朝。
本案中止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健审判员:习小玲代理审判员:李新元
书记员:陈颖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 · 一审 · 2008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西安平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迹岭37号楼6层3号。法定代表人秦萍安,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志敏。被告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迹岭37号楼7层11号。法定代表人刘西京,总经理。被告碑林区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142号。法定代表人牛振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援朝。
本案中止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健审判员:习小玲代理审判员:李新元
书记员:陈颖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