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睒睒。委托代理人:王娜。被告:济宁市鑫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鹏。
本院认为,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宁市鑫利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熊英英
书记员:金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