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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余杭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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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国民。委托代理人:邢淼。委托代理人:张水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余杭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贵福。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主体并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亦波

书记员:姜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