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国民。委托代理人:邢淼。委托代理人:张水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余杭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贵福。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主体并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亦波
书记员:姜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