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学林,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姚新,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吉林省四平铁西区。被执行人:海城市金鑫通风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兴海区铁西街3339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10381719617271P。法定代表人:姚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2020年10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3393.56元(含执行费)转付申请执行人。余款及利息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收益性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勋财
书记员:尹航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