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星见,男,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夏建华,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薛秀银,女,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谢星见与被执行人夏建华、薛秀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夏建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谢星见欠款本金40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40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薛秀银对夏建华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7380元,减半收取3690元,由夏建华、薛秀银承担(此款谢星见同意并已先行垫付,由夏建华、薛秀银于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由张小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0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90元,执行费6030元(原执行中已收取)。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于2020年3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薛秀银位于如皋市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除本院原已强制执行到位及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外,被执行人仍需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息1720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分期给付,于2020年5月31日前给付42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给付40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结清。如被执行人能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其他执行请求,本案执行完毕结案,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但双方约定履行的期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君审判员:汤雪飞审判员:张鑫
书记员:杨亚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