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市丰台洋桥医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丰台洋桥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丰台洋桥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市丰台洋桥医院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市丰台洋桥医院在银行存款32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冲
书记员:吴胤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