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陕西禾长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119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禾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法定代表人谭顺国,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 法定代表人王发友,总经理。

陕西禾长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三终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三终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治峰执行员查永谦执行员胡跃岗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