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鹤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鹤秋,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负责人,张伟,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2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于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方式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位于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独立路171-2号、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路、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石井沟村、吉林市丰满区榆树村四处国有土地及部分房屋(已被本院立案庭予以查封,后由本院执行局对本案及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所涉及系列案件统一续查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政策、统一处理等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文明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王昊
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