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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张绍亮、聊城市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81执285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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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绍亮,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现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聊城市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豪翰商贸城11-1120号。

申请执行人张绍亮与被执行人聊城市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9)鲁158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绍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9)鲁158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志豹审判员:张其华审判员:关立军

书记员:张学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