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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大连民丰农业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83执373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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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世纪广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51126164W。法定代表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云志,系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大连民丰农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迎宾大街11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283000045441。法定代表人:冷冻森,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广大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芙蓉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969150027。法定代表人:任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冷冻森,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梁莉,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任华,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任敦庆,男,194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1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收益性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张勋财

书记员:周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