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世纪广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51126164W。法定代表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业庚,系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赵玉珍,女,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杨玉胜,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丁淑琴,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2月27日,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收益性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张勋财
书记员:周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