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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0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刘朝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83执恢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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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世纪广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51126164W。法定代表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业庚,系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刘朝良,男,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陈桂清,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收益性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张勋财

书记员:周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