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唐明成、傅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83执3955号之一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明成,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丽,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傅进,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海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1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收益性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张勋财

书记员:周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