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园海尔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绵绵,董事长。被告:慈溪市小金鱼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代表人:茹松其,厂长。被告:青岛海乐小螺号洗衣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漳州路26号7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姜艳梅,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海乐小螺号洗衣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黄文琼审判员:魏金汉代理审判员:张小玲
代书记员:龚卓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