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谭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慈知初字第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西路。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被告:李谭俊(系慈溪市附海飞航电器厂业主),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长:黄文琼审判员:许建素代理审判员:张小玲

代书记员:张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