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西路。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被告:李谭俊(系慈溪市附海飞航电器厂业主),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长:黄文琼审判员:许建素代理审判员:张小玲
代书记员:张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