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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赵虎平与毛宝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麟执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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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毛某某,又名毛峰,男,汉族,农民

对被执行人毛某某在渭滨区马营镇清庵堡村委会尚未支取的收入3540.08元予以扣留,由本院在适当时直接予以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黄宏平

书记员:田瑞春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