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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叶栋梁与何宝林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麟执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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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

对被执行人何某某在渭滨区神龙镇竹园沟村民委员会尚未支取的收入31125.50元予以扣留,由本院在适当时直接予以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黄宏平

书记员:田瑞春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