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闫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公司经理。
撤销本院(2003)麟执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侯虎勤执行员**兵执行员田瑞春
书记员:王养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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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闫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公司经理。
撤销本院(2003)麟执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侯虎勤执行员**兵执行员田瑞春
书记员:王养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