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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闫懿德与陕西省宝鸡实业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3)麟执字第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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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闫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公司经理。

撤销本院(2003)麟执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侯虎勤执行员**兵执行员田瑞春

书记员:王养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