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渭滨鑫隆酒业批发部。负责人张某某,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宝鸡市老城人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无业。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4)宝渭法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田瑞春
书记员:王养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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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渭滨鑫隆酒业批发部。负责人张某某,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宝鸡市老城人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无业。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4)宝渭法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田瑞春
书记员:王养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