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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渭滨鑫隆酒业批发部与宝鸡市老城人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5)麟执字第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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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渭滨鑫隆酒业批发部。负责人张某某,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宝鸡市老城人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无业。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4)宝渭法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田瑞春

书记员:王养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