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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王某某与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麟执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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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个体驾驶员。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个体驾驶员。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4月27日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二日内自觉履行本院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清结本院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麟游营销部赔付给杨某某的事故赔偿款肆仟肆佰叁拾柒元陆角整予以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芳林

书记员:王养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