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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淳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莲民一初字第1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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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喜玲,总经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赵欣、王宏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淳,女,1968年3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鲍海勇,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减半负担50元。

审判长:成根平审判员:寇永利审判员:何欢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