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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张杰诉被告张德利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莲民一初字第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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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杰(曾用名张德良),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文宪,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德利,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西安市医药公司司机。委托代理人闫长安,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00元。

审判长:段军审判员:孙晓凤审判员:郭蓉英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