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留成,男,195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男,195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易屏、高昂,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霍留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留成撤回起诉。诉讼费88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成根平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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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留成,男,195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男,195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易屏、高昂,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霍留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留成撤回起诉。诉讼费88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成根平
书记员:李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