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新日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志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新,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日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77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长:成根平审判员:孙晓凤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窦蓉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