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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陕西新日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莲民一初字第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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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陕西新日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志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新,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日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77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长:成根平审判员:孙晓凤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窦蓉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