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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艳丽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莲民一初字第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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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买艳丽,女。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长:段军审判员:孙晓凤审判员:郭蓉英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