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买艳丽,女。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长:段军审判员:孙晓凤审判员:郭蓉英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