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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迅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林瀚合作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莲执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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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迅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科。被执行人杨林瀚,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杨林瀚现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西安海迅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书面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莲法执字第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晏逢昌审判员:王东升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