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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申请执行人杜西俊与被执行人张荣耀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莲法执字第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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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西俊。委托代理人王凯、从培学。被执行人张荣耀,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申请人杜西俊与被执行人张荣耀就两案共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数额为352375元,其中以本市XX小区XX号楼X单元X楼XXX号房屋折抵欠款280000元,下欠的72375元于2011年12月底还10000元,于2012年6月底还12375元,于2012年12月底还10000元,于2013年6月底还20000元,于2013年12月底还20000元。两案执行费4711元张荣耀在归还最后一笔借款时付给杜西俊。申请人杜西俊书面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莲法执字第3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晏逢昌审判员:王东升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