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深安,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素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原卫国,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侯白齐,女,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原告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负担。
审判长:成根平审判员:寇永利代理审判员:董妮娜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