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侯白齐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莲民一初字第19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深安,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素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原卫国,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侯白齐,女,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原告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负担。

审判长:成根平审判员:寇永利代理审判员:董妮娜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