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民生,男,1951年11月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帆,西安市红庙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保民,男,1946年5月26日,汉族。被告张华,男,住铁塔寺一号南楼25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长:崔毅审判员:樊世元代理审判员:赵欣
书记员:王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