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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段民生与被告仲保民、张华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莲民一初字第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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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段民生,男,1951年11月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帆,西安市红庙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保民,男,1946年5月26日,汉族。被告张华,男,住铁塔寺一号南楼25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长:崔毅审判员:樊世元代理审判员:赵欣

书记员:王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