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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郑芳清诉被告王会民、第三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返还拆迁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碑民一初字第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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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芳清,女,193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会民,男,1956年出生,汉族。第三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县门。法定代表人:刘文星。委托代理人:李博,张涛,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郑芳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芳清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芳清负担。

审判员:蒲晖

书记员:张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