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芳清,女,193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会民,男,1956年出生,汉族。第三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县门。法定代表人:刘文星。委托代理人:李博,张涛,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郑芳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芳清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芳清负担。
审判员:蒲晖
书记员:张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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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芳清,女,193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会民,男,1956年出生,汉族。第三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县门。法定代表人:刘文星。委托代理人:李博,张涛,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郑芳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芳清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芳清负担。
审判员:蒲晖
书记员:张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