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文华,女,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海法,男,46岁。被告杨丽军,女,45岁,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文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文华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杨迎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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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文华,女,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海法,男,46岁。被告杨丽军,女,45岁,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文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文华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杨迎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