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清德,男,1938年4月6日出生,汉族,石油勘探仪器总厂一分厂职工。被告谢家温,男,194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石油勘探仪器总厂一分厂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卫清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清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卫清德负担。
审判员:蒲晖
书记员:张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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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卫清德,男,1938年4月6日出生,汉族,石油勘探仪器总厂一分厂职工。被告谢家温,男,194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石油勘探仪器总厂一分厂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卫清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清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卫清德负担。
审判员:蒲晖
书记员:张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