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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惠阳与被告赵明明探视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碑民一初字第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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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惠阳,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去机关房产管理所干部,住本市。被告赵明明,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研究院干部,住本市。

本院认为,原告惠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惠阳负担。

审判员:蒲晖

书记员:张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