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阳,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去机关房产管理所干部,住本市。被告赵明明,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研究院干部,住本市。
本院认为,原告惠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惠阳负担。
审判员:蒲晖
书记员:张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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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惠阳,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去机关房产管理所干部,住本市。被告赵明明,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研究院干部,住本市。
本院认为,原告惠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惠阳负担。
审判员:蒲晖
书记员:张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