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育洲,男,194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许红,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郭育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育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育洲承担。
审判员:蹇霞
书记员:庄春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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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育洲,男,194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许红,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郭育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育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育洲承担。
审判员:蹇霞
书记员:庄春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