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兰风,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收废品,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本案于200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转逮捕。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09)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兰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兰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兰风明知电动车系赃物,仍予以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兰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代娜
书记员:仝路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