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栖霞市果蔬保鲜冷库申请破产还债,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栖霞市人民法院(2000)栖经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彩波执行员徐福洲执行员隋连海
书记员:夏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