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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执行案裁定书

(2001)栖执字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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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栖霞市果蔬保鲜冷库申请破产还债,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栖霞市人民法院(2000)栖经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彩波执行员徐福洲执行员隋连海

书记员:夏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