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被执行人李强,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寺口镇西刘庄村。被执行人谷丽亚,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寺口镇西刘庄村。被执行人王书友,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寺口镇西刘庄村。被执行人宋刚,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寺口镇西刘庄村。
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强、谷丽亚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6)栖民二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强、谷丽亚、王书友、宋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牟鹏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