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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林秀执行案裁定书

(2010)栖执字第10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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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林秀。被执行人刘永。被执行人董亚磊。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公司,所在地址山东省禹城市行政街。负责人王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0)栖执字第103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董亚磊在银行的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董亚磊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董亚磊在你行帐号为914070000010102727554上的10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博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