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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执行案裁定书

(2005)栖执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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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被执行人李廷盛,男,194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被执行人李树朴,男,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被执行人李光明,男,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被执行人李恒珠男,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

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廷盛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廷盛已自动履行(2004)栖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4)栖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牟鹏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