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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苗春阳执行案裁定书

(2009)栖执字第4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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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苗春阳。被执行人姜相成。

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09)栖执字第4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姜相成之妻韩春兰在银行的存款,现双方当事人已和解,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姜相成之妻韩春兰在你行帐号为6090上的15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博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