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苗春阳。被执行人姜相成。
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09)栖执字第4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姜相成之妻韩春兰在银行的存款,现双方当事人已和解,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姜相成之妻韩春兰在你行帐号为6090上的15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博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