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朴文。被执行人左树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2010)栖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左树胜在中国邮政银行东阿县工业街营业所629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远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董铁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