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被执行人衣旭光,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杨础镇佛落顶村。被执行人衣龙香,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杨础镇佛落顶村。被执行人衣显民,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杨础镇佛落顶村。被执行人衣龙彪,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杨础镇佛落顶村。被执行人衣荣章,男,汉族,住栖霞市杨础镇佛落顶村。
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衣显民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4)栖民二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衣旭光、衣显民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衣显民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础信用社账号906080710010302428705上的存款2000.00元及利息,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牟鹏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史晓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