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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林海英执行案裁定书

(2012)栖执字第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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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海英,栖霞市实验小学教师。被执行人王涛,栖霞市财政局职工。

本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栖执字第8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涛在银行的存款,现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涛在你行帐号为6249上的10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博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