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福胜。被执行人吴庆明。
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扣押了被执行人吴庆明所有的鲁F号小型汽车,现本院(2012)栖执字第47-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鲁FER8**号小型汽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波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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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福胜。被执行人吴庆明。
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扣押了被执行人吴庆明所有的鲁F号小型汽车,现本院(2012)栖执字第47-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鲁FER8**号小型汽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波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