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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刘忠强执行案裁定书

2009)栖执字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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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忠强,农民。被执行人黄维建,汉初,农民。

被执行人黄维建所有的农用三轮车一辆归申请执行人刘忠强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彩波执行员隋连海执行员徐福洲

书记员:李元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