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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执行案裁定书

(1999)栖执字第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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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劳动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栖霞市丝绸公司拖欠维修费、追索垫付手续费纠纷两案,栖霞市人民法院(1998)栖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栖霞市劳动建筑公司于1999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栖霞市人民法院(1998)栖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彩波执行员徐福洲执行员隋连海

书记员:夏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5条